◆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乙公司货款31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履行义务,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此时已停止营业,无财产清偿债务。法院查明甲公司系A公司与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的章程规定A公司投入注册资金280万元,但A公司并未实际投入。此情形下,法院是否可以执行A公司?
◆律师解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将A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beizhixingren),执行A公司的财产。
被执行人(beizhixingren)的追加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原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与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同为被执行主体的制度。
被执行人的追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即属于该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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