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后如何申请再审?
时间:2023-04-11 21:00:19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终审后申请再审流程如下:

1、二审败诉后,败诉方想要申请再审的,要提供二审判决书审查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2、再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或其它法定事由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

3、再审需向作出原判决书的人民法院或作出原判决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一、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有哪些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如下:

1、起诉: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支付起诉费,等待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法院审查起诉材料,在7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审查,法院认为案件属于自己管辖,将通知被告应诉;

4、庭审:庭审后,法官将安排具体的庭审时间。庭审结束后,原告和被告出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终意见陈述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鉴定医生是否有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残疾,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并向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法院应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委托鉴定函和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各种证据,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后,任何一方不服,15上诉可以在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在上诉期间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将在事实判,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当事人仍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除非符合再审申请;

9、执行: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日期内支付款项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上诉程序:当事人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一个月内提出,或者知道再审事项存在6月内提出。

二、离婚要如何起诉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三、生效调解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再审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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