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如何诉讼
对于虚假诉讼的处理。没有实际的利益纷争,原告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手段,拿到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以达到不当目的的行为被称作虚假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定虚假诉讼罪需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二是发生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三、如何认定虚假诉讼
考察审判实践中被确认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可大致显现出如下规律:一是再审成为识别虚假诉讼的主要阶段,近九成涉及虚假诉讼案件到了再审程序才得以确认;二是检察监督成为启动再审进而确认虚假诉讼的主要途径,相当数量的再审案件通过检察监督得以启动,并进而确认为虚假诉讼;三是刑事程序终结后才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的刑事判决为依据认定虚假诉讼的不在少数;四是对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主要是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罚款的案例不多,拘留更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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