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时间:2023-03-31 18:22:09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2、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7、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1)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2)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4)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如何处理竣工日期纠纷

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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