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男子李某为逃避债主的强逼,跳入冰冷的河中逃生,债主和同伙却袖手旁观,结果李某被淹死。辖区派出所认为两名讨债人的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检察机关认为两讨债人袖手旁观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故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死者亲属在2004年7月2日将两讨债人起诉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
偿30万余元(本报在2004年7月12日曾作过报道)。近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袖手旁观案。法院认为,两被告对李某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7.8万余元。
被人逼债跳入大运河
常州人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李某当时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张某多次催要无着。
2001年1月12日下午,张某意外得知李某当晚将在常州一家歌舞厅活动的消息后,带领杨某等人驱车赶到该歌舞厅门口堵截。正在门口的李某拔腿就跑;张某等人则紧追不舍;由于天色已晚,李某又不熟悉路况,为了摆脱追赶,在逃到大运河边时就无路可逃,无奈之下,李某选择了跳河逃跑。当时正值寒冬,李某跳下去的地方,两岸石驳岸高达2.2米,水深超过1.3米,水温仅有摄氏8.6度。
张某等人随后追到了河边,只是袖手旁观并且不久便离开了河边。2001年2月6日李某的尸体漂浮在常州市东郊公园河段。一个月之后,李某妻子才通过警方在常州市殡仪馆找到丈夫的尸体,就在当天,李某妻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称丈夫李某可能是被张某等人逼债遇害的。
辖区派出所接到李某妻子报案后依法立案侦查,经查证,认为张某和杨某的袖手旁观的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
2001年3月14日,经常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法医对李某的尸体鉴定,结论为李某溺水死亡。
该案在向辖区人民检察院呈报逮捕时,该院认为李某的死亡与张某和杨某的袖手旁观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为此,李某妻子不服,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追究张某和杨某的刑事责任。2003年7月1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张某等人尚不构成犯罪,但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2003年9月16日,李某的尸体被强制火化。
为给死去的亲人讨个说法,2004年7月2日,李某家属将张某和杨某告上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债主见死不救法院判赔款
原告认为,张某对李某享有合法的债权,本应当依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要回欠债,然而张某却采取了不正当的非法手段,带领许多人向李某逼债,张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为避免张某等人的再次逼债责难,李某采用逃跑避灾跳入河中。
两被告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当时正值寒冬腊月,河水冰冷,河面宽阔,河的两边都是驳岸,平常人跳入河中后都很难上岸的情况下,李某可能会因饥饿、寒冷、体力不支等原因造成淹死的后果。然而两被告却漠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轻易认为李某会游泳能上岸,既不施救,也不报警,弃之不管,结果造成了李某的死亡。两被告违法索债行为和消极放任危险事态发展的过错行为,是直接导致李某选择跳河逃跑,结果被淹死的根本原因。
因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27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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