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不还,涉嫌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侵占罪对象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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