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指的是自然人或单位没有经过法律所规定的主管部门的准许,就自作主张设立了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前述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要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判处拘役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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