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罪行拘留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3-08-08 14:04:37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执行民间借贷拘留的条件如下: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出售、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

(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协助执行的人;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债权人就借钱不还纠纷进行起诉的时候,主要就是涉及到起诉状、证据以及费用的问题。当然要提起诉讼的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那么才会受理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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