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上述资料;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按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4、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经批准。
6、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纳税人合并、分立时有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其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或者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外,欠税人还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9、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主要包括: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设置代扣、代收税款账簿,全面代扣、代收税款,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办理代扣代收税款申报,对已扣已收的税款及时解缴,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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