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借款的。对于融资贷款业务,不具有贷款经营范围的企业不能从事放贷业务,企业之间借贷为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高、审批慢,导致企业因临时资金短缺而无法及时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民间借贷便提供了便捷渠道,故由于形势变迁,从法律上由绝对不认可到逐渐相对认可。
企业之间借款能否要求利息损失赔偿
根据明确规定对借贷合同逾期利息损失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批复明确了当事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获得收益。
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为了让借款人的财产优先偿还出借人本金而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不收缴利息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借款人的民事制裁制度,更不能得出法院要保护当事人逾期利息的结论,从而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本该由国家收缴的利息。
因此,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自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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