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法院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深盐法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1、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2月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某支行成功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信用卡。彭某某于2011年3月20日开始使用该张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2011年12月13日使用该卡进行最后一笔消费。但彭某某自2011年12月6日还款人民币1300元之后就再无还款记录,尚欠建设银行本金人民币9373.93元。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于2012年1月开始多次催收,均未能联系到持卡人彭某某。2014年4月8日,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刘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警。截至2014年4月8日,彭某某所持建设银行信用卡共拖欠透支款息人民币14535.8元(其中本金为9373.93元,利息为5161.87元)。
2、被告人彭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成功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的信用卡。彭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开始使用该张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2011年11月4日使用该卡进行最后一笔消费。但彭某某自2011年11月4日还款人民币2000元之后就再无还款记录,尚欠农业银行本金人民币19804.02元。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于2012年初开始多次催收,均未能联系到持卡人彭某某。2014年4月8日,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警。截至2014年4月8日,彭某某所持农业银行信用卡共拖欠透支款息人民币26902.98元(其中本金为19804.02元,利息为7098.96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的父亲彭某于2014年5月19日已将彭某某拖欠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上述信用卡透支款息以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43671.08元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还款记录、银行催收记录、结清证明2份、申请书、取保候审相关材料、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已退清全部透支款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财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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