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行使的方式
时间:2023-05-06 18:40:32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权利质权行使的方式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的特点是什么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质权的范围是什么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从民法上看,可质押的权利主要分成三类,即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知识产权;一般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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