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保险法》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书面报告和材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在我国保险业的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不规范,不能按时履行赔付义务,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这往往与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混乱直接相关这些保险公司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合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对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对检查中知悉的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按时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报告和材料;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越权要求,有权拒绝,可以就其滥用职权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起上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金融监管的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监管行为。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客观上都有政府对金融体系的控制权。
顾名思义,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定期的检查和监督,以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定运行和发展。财务管理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金融监管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的监督管理。除上述含义外,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审计、对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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