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构成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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