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协议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能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案例简介:
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由于乙女目前无工作收入,只好忍痛同意将刚满2周岁的女儿交给甲男抚养,乙女定期去探望女儿。在女儿五岁时,乙女的经济条件逐渐好转,对女儿的思念愈加强烈,想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但甲男表示,当初是乙女自己放弃抚养权的,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现在经济条件好了想要争夺抚养权,自己说什么也不会交出抚养权,乙女既然关心孩子,多支付些抚养费就可以,凭什么过来抢孩子。
法律依据:
我们来看看法律上对变更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情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例,如果乙女仅仅以经济条件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相对较低。法院裁判变更抚养权的立足点在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甲男与乙女对孩子抚养权归属已经进行过约定,且女儿从两周岁到五周岁一直由甲男抚养,跟随甲男共同居住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居住环境,若变更抚养权,改变孩子已形成的居住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会带来不利影响。
全文6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