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拆迁设备赔偿标准如下:1、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对于企业无法搬迁的建筑物、设施物损失的补偿;3、对因为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包括预期经营损失的补偿;4、对于可移动设备运输和搬迁费用的补偿;5、对于积极搬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
浙江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再扩围
为帮助企业降成本,今年,浙江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再次扩大。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以及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对企业投入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除了按实际发生数额在税前扣除外,在计算所得额时可再增加扣除50%。也就是说,依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每投入100元研发费用,相当于享受了12.5元的税收优惠。
转变发展方式需要大力推动创业创新,加计扣除政策是有很强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和推动创业创新具有重大意义。浙江省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表示。
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浙江省税务系统加计扣除优惠税额从28.1亿元增长到70.34亿元,累计优惠税额达241.21亿元,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居全国之首。
今年以来新纳入的几项费用是企业在研发中经常发生的,而按此前规定,这些费用不能扣除,新政策更加尊重企业研发规律,使加计扣除的优惠作用落到实处。税务专家举例,一个企业在研发中经常借助外脑,这时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就必不可少,新规定更加切合企业实际需要,这也是很多科技企业的心愿。
台州一家药业公司是浙江省医药工业十强企业,每年都将大量费用投入研发。在研发费用中,仅专家咨询费用一年就需1000多万元。按照今年以来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仅此一项每年就可少缴税款12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符合新政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同时,新政还简化了加计扣除政策审核流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使加计扣除政策更能落到实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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