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注意哪些问题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2)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目的的不同,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3)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的行为人在不知道自己买卖制毒物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制度物品的交易。此时,不知情只能认定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犯罪情节不同量刑有所差别。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根据实际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同。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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