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能够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一、未竣工验收已入住视为已验收合格吗
未竣工验收已入住不能视为已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须具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平整,必须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怎样表示?
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是:
发包人。
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并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报告。
合同协议书: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等。
专用合同条款: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三、房屋交付后房屋结构不合格的可以退房吗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第4.5.1条(主体结构)规定了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标准。房屋质量合格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出卖人应当主动出示该表,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的,说明该工程没有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无法通过验收,《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尽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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