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撤诉?
撤诉包括撤回起诉、反诉和撤回上诉。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
在一审程序中,从人民法院立案起至宣告判决前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有权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撤回起诉或者反诉。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撤诉,则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因规避法律而撤诉,或者撤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批准。
在二审程序中,从上诉人提交上诉状起至宣告判决之前,上诉人有权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遇有下列情形,一般不宜准许撤回上诉:1、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3、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同意撤回上诉,势必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利益的;4、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提起上诉,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方当事人撤回上诉的,不应准许。对于准许撤回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上诉。但是,如果还未过上诉期,当事人仍有上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撤诉处理:1、原告(包括上诉人,下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因此,如果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叉不委托代理人的,也可按撤诉处理。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又提起反诉的,对反诉可按撤诉处理,对本诉可进行缺席判决。4、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按撤回起诉或者反诉处理的,当事人可再行起诉;按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二、不予受理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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