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与易佳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缔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益嘉公司按合同履行贷款义务,彭某在收款后按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彭以其有权处分的汽车抵押给一佳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佳公司对彭购买的汽车的抵押权是在《个人借款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具有公示和对抗力。一佳公司可以依法主张第三人优先受偿抵押车辆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抵押权成立后,无论标的物如何变更所有人,抵押权人都有权追究抵押物,并向其所有人主张权利。而且,毛某、王某在接受汽车时都知道该车设定了抵押权,接受该车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彭转让已登记的抵押汽车无效,益嘉公司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汽车,并优先受偿。
公司负债的情况下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负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
1、通常情况,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4、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承担责任;
5、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要承担责任;
6、股东主观上有过错,要承担责任;
7、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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