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的刑法认定:
个人信息的识别性:比较国内理论界和国外立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可以看到,对个人信息概念定义的差别主要集中在识别性和隐私性两种分歧上。关联说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较为宽泛,其将所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都囊括其中,“以任何形式存在并与个人存在关联的信息”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概念仍然具有模糊性,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准确认定;而且事实上任何信息都能与不特定的人沾上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将所有与个人相关联的信息都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也容易造成犯罪打击面的扩大化。因此,本文并不赞同关联说。
而在识别性与隐私性之中,本文倾向于将识别性作为认定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理由在于:第一,相对于识别性而言,隐私性并没有一个符合社会一般标准的定义,是否属于个人私密领域,是需要通过权利人的主观感受来进行辨认和定夺的。同样类别的个人信息,有的人认为属于隐私,而另外的人却并不介意公开。以隐私性作为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并不能做到有效甄别和区分。第二,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并不完全等同,部分个人信息虽然可以公开,但仍然应当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保障社会个人免受因信息泄露而可能遭受的危害。第三,信息泄露的危害在于获取信息者能够通过信息锁定特定的个人,并通过信息反映的特定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侵害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上就是为了保障根据个人信息所识别出来的每一个具体个人享有的免受侵害而正常生活的权利。因此,以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能够合理地涵盖刑法所应保护的范围,从而有效、精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刑法规范的路径
构建不同类型个人信息效力等级的计算框架:在确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后,我们回到图表1所反映的问题:个人信息认定的杂乱无序和跨类繁多。根据统计情况来看,实践中认定的个人信息类型大概有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6大类,姓名、电话、地址等22小类。但同时,未明确认定个人信息类型的案件有52起,占到总数的36.6%。显然,这52起案件中的个人信息能否成为适格的犯罪对象,法官并不能作出有效判定。那么,哪些信息单独或同时存在时能够达到可识别性的要求,从而成为适格的犯罪对象呢?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划定个人信息识别效力等级
个人信息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特定的个人,而不同种类的信息在识别能力上是不同的,因此,虽然较多种类的信息都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但并非每一类信息都能独立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个人信息时,就需要先对信息的识别效力进行分类和划定,可以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唯一性信息。如身份证号、指纹、DNA鉴定等,该类信息为个人唯一专有,具有完整的识别能力,即使群体众多,也能从中毫无差错地识别出单独的个人。第二,有效性信息。如姓名、电话、消费记录等。该类信息一般情况下为个人专有,但并不具有唯一性,存在重复的可能。第三,共享性信息。如年龄、职业、学校等。该类信息并非个人专有,而是部分群体共同享有的信息,识别效力较低。在效力等级上,唯一性信息有效性信息共享性信息。
2.构建个人信息识别效力计算框架
在划定的个人信息识别效力等级中,属于第一层级的唯一性信息识别效力最高,如指纹、DNA等生物性信息属于先天个人专属信息,以目前医学角度来看,每个人的DNA结构都各不相同,能够直接锁定特定的个人。与此相类似,身份证号等标识性信息属于后天个人专属信息,是国家为了进行有效地识别和区分个人而设立的信息,其本身存在的功能即是个体识别,也具有最高识别效力。因此,属于该第一层级的信息是以点对点的形式对应独立的个人,故其单独存在也达到了可识别性的标准。
属于第二层级的为有效性信息,该类信息识别效力较高,但因其存在重复的可能性而无法直接对应具体个人,例如姓名、电话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足以识别单独的个人,但当搜索范围扩大时其具有的识别效力将明显降低,属于该第二层级的信息所对应的多人可以用线段的形式予以表达,而想要凭借线段识别独立的点,就需要至少两条以上的线段进行交叉。因此,属于该层级的信息独立存在不能达到可识别性的标准,只有包含有两条以上该层级信息的个人信息才符合标准。以目前司法实践认定情况来看,姓名和电话的组合是认定个人信息的最低要求,其即是包含了两条以上的有效性信息。
属于第三层级的为共享性信息,此类信息因由部分群体共享,所以每一信息所识别的都是对应的群体,例如职业、学校等信息所包含的个体繁多,很难识别单独的个人。属于该第三层级的信息所对应的群体可以用圆的形式予以表达,而无论多少圆的交叉,其所共同涵盖的区域只是不断缩小范围而无法成为独立的点。因此,属于第三层级的信息即使数量众多,也无法达到可识别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丛犯怎么判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构成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会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泄露个人信息罪怎么判也是需要根据法律来的,看事情的严重程度。在实践中,我们要避免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免构成犯罪。
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定罪处罚
1、泄露贩卖个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对他人的财产或者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2、据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衡量是否情节严重,要根据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这一行为是否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如果,在网上或者是各种渠道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了公民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加重情节。
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怎么回事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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