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拖延执行强制执行判决申请怎么办?
时间:2023-06-06 11:53:43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问:我是佳木斯一市民,1994年佳木斯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动迁过程中给我父亲的住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后经佳木斯向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宣判,判决佳木斯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我父亲的经济损失5000元。判决后,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法院,经二审于1995年9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6年1月我们交纳了执行费200元(有票据),在这之后我去过向阳区人民法院询问过几次,法院执行科的同志说回去等通知吧,你这点钱不用急,比你大的案子很多,忙不过来,你先等等吧。

就这样一直到2004年我父亲去世后,我又去向阳区人民法院询问,他们说时间长了,找不到案卷了。于是我就拿着交费票据找到主管院长,经院长过问才重新立案,可是从2004年到现在,我去询问很多次,主管这个案子的人告诉我说,你要自己去找执行物,我就去找了。可是现在佳木斯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已经没有什么资产了,领导也已经换了。具我了解,2000年之前,向阳建筑工程公司的效益是很好的,如果在那时执行应该是很容易的。我现在想知道,我已经依法交纳了执行费为什么没有及时执行?应该由谁来负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法院的做法非常不负责,严重违反了执行程序。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反映。由于现行法律对法院怠于执行的行为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因此受害人很难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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