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所得情况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能 否 调 解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调解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不过,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就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或者赔偿金额的和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调解协议书的依据,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能够及时制作并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调解协议书的依据,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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