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放鞋子不违法。门口放鞋子属于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但是谈不上违法。不过,物业可以通知你清除,物业也可以帮你清除。物业的相关法规没有规定家门口放鞋架条款,但是家门口属于公共区域,物业是有管辖权的。
鞋子三包规定
鞋子质量三包是指包修、包退、包换。规定如下:
1、包退: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7天内,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三包期限内,凡出现问题给予包换;
3、包修: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1、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2、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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