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23-07-24 11:50:40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哪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由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侵权的行政机关不止一家,这些机关就都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同时向多家行政机关申请,显然对于赔偿请求人而言不容易实现权利,因此为了避免诉累,赔偿请求人可以从中任选一家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赔。有些时候行政机关会依法将部分权利授予一些组织,这些被授权组织在行使这部分被授予的行政权力时如果造成侵权,由该组织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追究授权它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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