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股权投资项目特点研究
时间:2023-07-13 10:21:05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集资股权投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主体不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但数量有限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不得超过50人,向公众吸收资金,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通常涉及大量的人涉嫌非法集资;

2、私募股权公开吸引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经理私下与投资者协商;

3、承诺回报快: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或长期投资公司,属于长期投资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

4、承诺回报高: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利等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5、虚构项目:涉及非法集资的项目经理虚构项目,从事庞氏骗局和自筹,或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明股实债。

非法集资股权投资之间的区别包括哪些

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最大的区别在与股权融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而非法集资是非法的。

(1)实质性区别

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

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融资是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2)对金融秩序的影响

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融资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融资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3)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股权融资则不同。

(4)法律保护方面

最重要的一点股权融资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

股权融资是以“领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资项目,领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托尽职尽责调查的情况下,出具报告,对跟投人负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项目,信息了解透彻、风险各种承担、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完全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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