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其实说白了就是这家公司。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其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股东需要对有限公司法人负责任,同时,因法人的运营而产生的相关债务也是由法人自己来承担的,而不能要求股东个人承担。公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股东虽然对有限公司法人负有责任,但是,法人地位和股东地位是区分开来的。
二、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承担责任吗
承担责任。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仅对其合伙的出资承担责任,而且以其拥有的全部公司财产承担责任,但这对公司债务清偿责任并没有影响。
《民法典》规定,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因此,法人有权独立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处分、使用自己的财产。法人加入合伙,是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法理财行为。既然承认法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应当承认其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组成不同的市场主体。
三、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责任有什么?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设置法人代表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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