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引诱两个未成年女生发生性关系,如两个未成年女性都未满14周岁,触犯强奸罪的加重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一人未满14周岁,一人已满14周岁且出于自愿,则触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如二人都已满14周岁并且出于自愿,则不构成犯罪。
一、引诱与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区别
引诱强奸,意思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妇女(包括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与强奸的区别在于手段的不同,强奸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后者在其成奸时,妇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在有些国家的刑法中,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中国刑法中,没有明确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对象是幼女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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