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么赔付车辆损失?
时间:2023-06-16 19:47:42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肇事逃逸怎么赔付车辆损失?

1、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购买了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会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过错当事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先签责任认定书还是先赔偿?

1、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先签责任认定书然后再赔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管理部们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者是导致他人的财产受损。有些事故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不想承担赔偿责任,而直接选择逃逸。现行法明确规定了逃逸是一种违法行为,故此逃逸不仅不能使得自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会加重原本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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