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酒精复检的时效是多久?
时间:2023-06-16 19:14:33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醉驾原则上不允许二次鉴定。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也需要当场提出当场做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申请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提出的申请。

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在审查起诉醉驾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不能轻易启动。

血液鉴定作为醉酒驾驶的决定性证据,由于其证据的特殊性,在重新鉴定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

侦查机关对血液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对于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危险驾驶案件来说,有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往往距案发已经4至5个月,因此当醉驾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时,血液样本已经不能反映当时情况。

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

在对醉驾嫌疑人进行首次血液鉴定时,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够支持作两次血液鉴定。

如果嫌疑人在每个阶段都提出重新鉴定,案发当时抽取的血液量将会消耗完毕或达不到重新鉴定量的要求。

三是会出现血液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

血液作为鉴定标的物,不论是在抽取还是保存过程中,可能存在挥发或中和等情况。

因此会出现第一次血液鉴定时,达到醉驾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鉴定的结果往往低于首次鉴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这就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鉴定的时候,达不到醉驾标准。

因此,当事人原则上是不能够申请醉驾复检的。

因为醉酒驾驶,它的鉴定是比较特殊的,它就是对当事人在被查获的那一刻,当下情况中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而且酒精检测它是属于时效性比较强的,因此如果是当事人想要申请复检,那么它抽取的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可能已经挥发了,那么就不能够作为及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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