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给予奖惩的情形
时间:2023-03-20 15:51:47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一、看守所内在押人员奖惩制度

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奖惩制度如下: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第四十六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禁闭的人犯,应当关在专设监房反省。禁闭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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