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处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具体地说,审计人员在处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缘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主管人员有密切的姻亲关系。(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共事务公平履行的。审计师回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
一是审计师认为应当回避的,可以由审计师自己提出,即审计师自己回避;二是由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当审计机关认为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回避时,可以对应当回避的审计人员作出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认为审计人员符合法定回避条件应当回避的,有权依法向审计机关申请回避。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决定或者要求回避的时间,可以是从发出审计通知书到审计结束的任何时间。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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