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3、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
委托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并且委托合同如果有涉及到劳动者的话还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应的条款。如果委托合同遇到纠纷的,一般先以协商为主,协商处理不成,调解仲裁没有见效的情况下才考虑采取诉讼的手段应对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9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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