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这是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有的擅自增加机构编制或者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在录用和选拔干部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公务员队伍。有的在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有的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有的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
本条是对特殊主体即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负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事务管理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知法犯法,将对公务员制度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则要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其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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