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采取查封措施收走车辆吗?
时间:2023-07-19 21:41:16 3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查封车是否扣押机动车需要按案件情况而定,如果只是单纯查封,只是查封了车辆的档案,此时车主是可以继续使用汽车的,只是不能转移,变更它的所有权。另外,案件还没完结,并且车主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法院是不会暂扣机动车的。如果案件判决了就有可能出现强制执行的情况的,强制执行就会扣押机动车并强制拍卖该车辆。

法院会查封股票账户吗

法院能不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法院一般会采取必须的调查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九条第八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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