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认购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时间:2023-07-07 14:44:03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人,具有的话,签的协议有效。协议书的内容是否牵涉到国家允许的保护范围,如果是涉及走私类损坏国家利益的话,协议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公司不承认股权认购协议怎么办

公司不承认股权认购协议可以私底下协商,或者是向法院进行诉讼。

1、股权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两种形式。《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限制,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设有一定的限制。

2、《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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