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认购书上的诚意金的意思是什么
所谓的“购房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购房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购房者都有这样“购房诚意金可以退吗”的疑问,购房诚意金可以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购房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购房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购房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购房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购房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购房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购房诚意金”并非“定金”,购房诚意金可以退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购房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之时,双方已经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交上几万元“购房诚意金”才可以买房,是买房人不得不接受的一项“规则”。购房诚意金可以退吗?2007年12月,沈阳的沈*征对这项“规则”提出了挑战,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由“购房诚意金”而孳生的“不当得利”。2007年12月4日,这起中国首例诉“购房诚意金”案一审宣判。
2007年8月29日,沈*征向开发商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诚意金”,开发商称还要等15天之后才能返还。因对开发商的拖延行为不满,沈*征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160元。沈*征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而开发商认为,即便返还利息,也只能按照存款利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应从被告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算,而不是从交款日期(8月21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沈*征“购房诚意金”的利息66.35元。这个案例就是在法律上“购房诚意金可以退吗”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二、购房合同中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的区别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认筹金——“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但是“认筹金”的实质作用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后三者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款的,即使是这样,签订任何条款是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例如在房产中介门店看房时,如果需要付意向金的话,只要收下房产中介开具的收据即可。对于房产中介人员提出的签订协议的要求,一定要慎重,如果房屋买卖双方仅仅是想建立一个定房关系的话,在签约时,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将“居间协议”附件“房屋买卖协议”划掉,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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