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投资但不变更注册资本可以吗?
时间:2023-06-02 10:50:52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增加投资但不变更注册资本可以吗?

后续追加的投资,应该进行验资,然后增加“实收资本”,如果不愿意增加“注册资本”,有两种情况,一是将来要退还的,那只能做借款处理,二是不退还了,那就增加资本公积。

追加投资大致分一下三种情况:

1、没有更改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这笔追加投资款以后要还的。可以做会计分录做账务处理。。具体的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2、没有更改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这笔追加的投资款以后不还了。则进入“资本公积”。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3、若追加投资款,经过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经工商局审批后更改了注册资金,追加投资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而相应的验资费用,列支在长期待摊费用里,分3年摊销,否则,税务查账就要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二、追加投资的规定是什么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如果企业想要增加和扩大企业的规模时是可以增加企业的投资额以及注册资本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也是可以在经营中合理使用的,当后续在追加投资时也是需要经过银行机构进行验资,如果追加的投资不想划分为注册资本也是可以通过增加资本公积的形式来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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