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伙人退伙是不退本金的,应该根据合伙人签订的协议约定来处理。如果协议规定可以退还本金,就可以依据协议执行,合伙人本金需要满足相对应的法律要求,如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并一致同意,造成损失所应当的赔偿。其他合伙人同意就可以退伙,没有约定的按合伙人资金现有价值返还本金,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理。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对合伙事业没有实质性影响。再者,有限合伙一般投资回报期很长,要求丧失行为能力人者退伙,就不能取得合伙的收益,因而不够公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为退伙事由,从其约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给有限合伙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事务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处理既可减少因退伙而进行结算的麻烦,又能维护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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