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债券。(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政府采购活动。(四)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参考。(六)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依据或参考。(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其成为非法不可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于非法不可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额度的审批和管理,以失信为参考。(九)限制补贴资金支持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资金支持。(十)海关认证企业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十一)加强日常监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可以参考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任免、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任免工作中,参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任免、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任免工作。(十三)通过征信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信息,通过征信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违法失信信息,同时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十五)金融机构融资信用参考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为融资信用的参考。(十六)其他措施应当参考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给予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不得授予先进荣誉。
失信执行人对应措施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失信被执行人,通常在有能力履行裁判文书中的义务时,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通过一些方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就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之后的生活、工作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失信人员高消费限制,同时对其个人征信也是会造成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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