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春挪用公款罪一案,经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被告人牛春被依法判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07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牛春以收购粮食为名,从该粮站出纳会计蒋某处领取收购款108000元。此款被牛春挪用于还其个人以前借款。案发后牛春退出了被其挪用的公款。另查明,2011年3月8日,被告人牛春到涡阳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春作为粮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080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春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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