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会依法出庭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接收公安、检察院、法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组织、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3)监督案件办理质量。
(4)组织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5)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一、法律援助的特征有哪些?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二、法律援助的实施规定有哪些?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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