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出现质量问题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食品有质量问题时生产者应对消费者实行“以一赔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矿泉水宣称抗霾止咳虚假宣传赔偿3倍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商家因虚假宣传被判3倍赔偿的案件。
2014年5月,田先生以70.07元的单价从天猫商城XX旗舰店购买了XX牌肺泉矿泉水(喷雾装)100瓶,共支付7007元。
田先生诉称,被告网页介绍该矿泉水是世界上最有治疗力量的奇药,可以有效抵御PM2.5对肺部的危害、预防流感,具有洗肺、清咽、洗鼻喉、净化上呼吸道、止咳、化痰等功效。田先生称其口服、外用,均无宣传效果。经查询才得知,该商品属于食品。为此,他以欺诈为由,将矿泉水销售公司诉至法院,索3倍赔偿2102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食品范畴,我国法律规定,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而YY公司在涉案产品宣传中使用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并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YY公司3倍赔偿田先生2102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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