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的性质及其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企业名称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二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三是企业名称必须依法获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人身身份上的一种标记,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都需要企业名称予以展现,这也和商标的作用区分开来。
2.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对此,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区域;还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限于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所辖范围。笔者认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简单地以其登记注册地或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所辖地为判断标准,应以登记地和营业地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特点、营业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因而有可能超出企业登记地范围受保护。
3.仅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应以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为前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可以看出,直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仅仅使用他人字号在侵权构成要件上是不同的。
字号在法律上的意义,是通过长期的使用具有如同企业名称一样的、可标识不同主体的作用,从而具有等同于企业名称的人身属性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字号必须体现出较强的识别性,可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加以区分,这是字号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个前提,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字号的知名度。
具体到本案,在后注册的英格造粒公司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只使用了在先注册英格制药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英格”,不管英格造粒公司的注册是善意还是恶意,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的权利人英格制药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否则不能认定后行为人的注册行为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对具有市场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判断应采取相对标准,以该企业名称受保护的范围为判断依据。
某项人格、财产权利的保护单靠一部法律是不足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这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时,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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