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构成要件: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妇女的人身权利;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妇女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被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四个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助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声誉;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接到救援要求或举报后不救援,造成严重后果;
3、是负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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