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的期限。一般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是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是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或者其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应为()到()个月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为6到12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2、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3、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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