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1.【仲裁时效】
<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未提出抗辩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质性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逾期无效当事人一方在仲裁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经仲裁机构作出实质性裁决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在仲裁阶段申请仲裁期间的程序抗辩权。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理由进行辩护的,应当予以禁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审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除当事人对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未提出抗辩外,解释为:仲裁裁决必须衔接,是指当事人所裁决的案件之间的有效衔接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这种趋同是两个不同执法主体在适用法律上的统一,这对于解决劳动争议是非常必要的。该条有两层含义: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另一种除外:除非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能对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提出抗辩。最后,这意味着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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