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相应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否撤销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说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合同的范围,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协议可以请求撤销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上述几种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如果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二、协议签下来没有约束力合理吗
协议不合理时,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内容,变更过后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是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合同的不合理存在显失公平的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法律后果有哪些
1、当事人违反平等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合同自由原则,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公平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4、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重要内容产生“重在误解”而签订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订立的合同。
5、当事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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