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犯罪、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金融秩序类的犯罪,对犯罪分子一般是可以处罚金的,罚金的数额一般依据犯罪的情节、犯罪分子的承担能力等因素而定。罚金是属于刑事处罚种类之一,一般的情况下,是法院作出判决书后,犯罪分子再依据判决书罚金的数额和期限交纳罚金,并不是交纳罚金后再作出判决书的。
一、附加刑的种类
1、 罚金;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规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可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
2、 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这个期间内当然地不能享有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二、对罚金数额的裁量如下;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总而言之,法律规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判处罚金应当根据什么什么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况、家庭状况等情况确定金额。
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再者,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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