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检条款的内容,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是检验索赔条款,是对检验权、检验时间及期限、检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方法和费用以及检验证明文件的效力等的具体规定,这是检验、复验、仲裁及索赔的依据;
二是检验具体条款,是对有关商品的规格、品质、等级、数量、包装的要求。
在《销售合同条约》中。对货物的检验作了如下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根据商品的特征和性能,商检可分为品质检验、数量重量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包装检验、兽医卫生检验以及动植物检疫等。在实施商检前,首先要由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向商检机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这一手续称为“报检”,报检又可分为出口商品报检和进口商品报检。
凡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以及按照合同要求、输入国法律规定、出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商检的商品。都应列入出口商品报检范围。进口商品报检,是指列入“种类表”的商品在到货后由接货单位向商检机构报检,发现商品检验指标与合同不符的。需向有关责任者提出索赔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提出复验、出证。
对尚未成交的出口商品,或者已成交尚未装运的商品,经营单位可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称为出口预检;另外,商检机构派员到商品产地或加工、包装点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称为产地检验,也属于预检。对已签发预检合格单证的出口商品,出口前经营单位向原检验的商检机构申请换证。商检机构对该批商品进行查验,称为出El查验。经产地检验合格,在申请出口换证时。也需要由口岸商检机构查验,称为口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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